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立菲慈善基金会 (以下简称“基金会”) 资助项目的管 理规范,保障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,提升公益项目成效,增强社会公信力和透明度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、《基金会管理条例》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独立运作、自主运营的项目以及基金会所支持或资助的公益项目。
第三条 公益资助项目种类分为:志愿服务无偿献血、助医扶残、温暖基层、救灾扶贫、育优培优、科研扶持。
第四条 项目申请立项、评审程序
(一) 项目负责人向基金会秘书处提交立项申请书,立项书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介绍、项目执行时间、 拟定项目负责人等。
(二) 基金会秘书处收到立项申请后,报理事会审批。
(三) 审批通过后正式立项。
第五条 资助项目的执行
(一) 项目执行须严格按照资助项目立项申请书。
(二) 项目执行须进行阶段性成果反馈。
第六条 资助项目的评估
评估采取事后评估,即项目运作完成后一个月内进行评估。
第九条 项目的终止
项目在计划时间内完成既定目标,可视为项目终止。项目结束,自主运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对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和总结,并在一段时间保存记录。项目终止,应上报基金会秘书处。基金会仅提供资金支持的公益项目,则由受益单位向基金会提供项目完成情况。
第十条 监督管理
(一) 所有资助项目均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,明确项目各具体实施人员的责任,做到层层负责,责任落实到人。
(二) 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经费需由理事长 (或理事长授权) 进行审批。
(三)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做好各项目的监管工作。
第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青岛市立菲慈善基金会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后后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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